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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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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0 13:4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节  概述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从法律角度看,它是一种补偿性契约行为,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一定的对价(保险费),保险人则对被保险人将来可能遭受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保险种类很多,其中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由于国际货物一般都需要通过长途运输,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使途中货物遭受损失,货主为了转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损失,就需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可见,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人们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斗争的一种经济措施。国际货物通过投保运输险,将可能发生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在货物遭到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以从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这不仅有利于进出口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而且也有利于进出口企业保持正常营业,从而有效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由于国际货物采取的运输方式很多,其中包括海洋运输、陆上运输、航空运输和邮包运输等,因此,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也相应地分为海运货物保险、陆运货物保险、航空货运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
在国际贸易中,涉及货物运输保险问题,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必须谈妥,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为了订好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和正确处理有关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事宜,凡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都必须了解国际货运保险的有关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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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0 13: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节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损失。国际保险市场对上述各种风险与损失都有特定的解释。正确理解海运货物承保的范围和各种风险与损失的含义,对合理选择投保险别和正确处理保险索赔,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海上风险与损失
海运保险是各类保险中发展最早的一种,这是由于商船在海洋航行中风险大、海运事故频繁所致。在国际海运保险业务中,各国保险界对海上风险与海上损失,都有其特定的解释。因此,我们首先应对各种海上风险和损失的确切含义有所了解。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这些风险所指的内容大致如下:
1.自然灾害
所谓自然灾害,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非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2.海上意外事故
海上意外事故不同于一般的意外事故,它所指的主要是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他类似事故。
(二)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海损范围。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和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1.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前者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而言;后者是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凡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2.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
以上表明,共同海损涉及各方的利害关系。因此,构成共同海损是有条件的。共同海损必须具有下列特点: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危险还没有危及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即使船长有意作出合理的牺牲和支付了额外的费用,也不能算作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不可避免地发生的。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4)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3.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上的损失。由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海上费用,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救助费用则有所不同,它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二、外来风险和损失
外来风险和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外来风险和损失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一种是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通常是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
另一种是特殊的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损失,如战争和罢工等。
除上述各种风险损失外,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还可能发生其他损失,如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以及由于货物本身特点和内在缺陷所造成的货损等。这些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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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0 13: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保险险别是指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在保险业务中,各种险别的承保责任是通过各种不同的保险条款规定的。
为了适应国际货物海运保险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实际情况并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分别制定了各种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lnsurance Clauses,CIC),其中包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以及其他专门条款。投保人可根据货物特点和航线与港口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投保适当的险别。
按中国保险条款规定,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包括下列几种类型:
一、基本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险(All Risks)。
(一)平安险
投保了平安险,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若被保险的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时,则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2.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的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毁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中如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上述责任范围表明,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负赔偿责任,而对于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单独海损则要负赔偿责任。此外,如在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则不论在事故发生之前或之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保险公司也要负赔偿责任。
(二)水渍险
投保水渍险后,保险公司除担负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如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三)一切险
投保一切险后,保险公司除担负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而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
从上述三种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来看,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最小,它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负赔偿责任。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比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大,凡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三种基本险别中最大的一种,它除包括平安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如货物被盗窃、钩损、碰损、受潮、发热、淡水雨淋、短量、包装破裂和提货不着等。由此可见,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加一般附加险的总和。在这里还需特别指出的是,一切险并非保险公司对一切风险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它只对水渍险和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负责,而对货物的内在缺陷、自然损耗以及由于特殊外来原因(如战争、罢工等)所引起的风险损失,概不负赔偿责任。
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除规定了上述各种基本险别的责任外,还对保险责任的起讫,也作了具体规定。在海运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二、附加险别
在海运保险业务中,进出口商除了投保货物的上述基本险别外,还可根据货物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酌情再选择若干适当的附加险别。附加险别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需要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如加保所有的一般附加险,这就叫投保一切险。可见一般附加险被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故在投保一切险时,不存在再加保一般附加险的问题。
由于被保险货物的品种繁多,货物的性能和特点各异,而一般外来的风险又多种多样,所以一般附加险的种类也很多,其中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污染险、破碎险、碰损险、生锈险、串味险和受潮受热险等。
(二)特殊附加险
1.战争险和罢工险
凡加保战争险时,保险公司则按加保战争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对由于战争和其他各种敌对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战争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之一的基础上加保。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和货物运输险不同,它不采取“仓至仓”条款,而是从货物装上海轮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卸离海轮为止,即只负责水面风险。
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般将罢工险与战争险同时承保。如投保了战争险又需加保罢工险时,仅需在保单中附上罢工险条款即可,保险公司不再另行收费。
2.其他特殊附加险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货运保险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除承保上述各种附加险外,还承保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以及我国某些出口货物运至港澳存仓期间的火险等特殊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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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论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Institute Cargo C1auses,ICC)对世界各国有着广泛的影响。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海运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该条款,还有许多国家在制定本国保险条款时参考或采用该条款的内容。在我国,按CIF条件出口,虽然一般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制定的保险条款为依据,但如果国外客户要求按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货物保险条款为准,我们也可酌情接受。因此,我们对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也必须有所了解,以利订好保险条款和正确处理有关货运保险事宜。现将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种类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有以下六种:
(1)协会货物条款(A) [Institute Cargo C1auses (A),ICC (A)];
(2)协会货物条款(B) [Institute Cargo C1auses (B),ICC (B)];
(3)协会货物条款(C) [Institute Cargo C1auses (C),ICC (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 (Institute War Cla Mses 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 (Institute Strikes C1a Mses Cargo);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1auses)。
上述ICC(A)、ICC(B)、ICC(C)三种险别都有独立完整的结构,对承保风险及除外责任均有明确规定,因而都可以单独投保。
上述战争险和罢工险,也具有独立完整的结构,如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必要时,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投保。唯独上述恶意损害险,属附加险别,故其条款内容比较简单。
二、协会货物保险主要险别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一) ICC(A)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ICC(A)险大体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一切险,其责任范围最广,故协会货物条款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概括式规定办法,即作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
ICC(A)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一般除外责任
其中包括: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保险标的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直接由于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责任
这是指在装船时,如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装运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如违反适航、适货的默示保证为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知道。
3.战争除外责任
这是指由于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捕获、拘留、扣留等(海盗除外)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漂流水雷、鱼雷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罢工除外责任
这是指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任何恐怖主义者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动的人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二) ICC(B)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ICC(B)险大体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水渍险,它比ICC(A)险的责任范围小,故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列明风险的办法,即将其承保的风险一一列举出来。这种规定办法,既便于投保人选择投保适当的险别,又便于保险人处理损害赔偿。ICC(B)险具体承保的风险包括:
1.灭失或损害合理归因于下列原因者:火灾、爆炸;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地震、火山爆发、雷电。
2.灭失或损害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者:共同海损牺牲;抛货;浪击落海;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摔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ICC(B)险的除外责任与ICC(A)险的规定不同之处有下列两点.
第一,在ICC(A)险中,仅规定保险人对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所致的损失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而在ICC(B)险中,则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故意非法行为所致的风险不负责任。可见,在ICC(A)险中,恶意损害的风险被列为承保风险;而在ICC(B)险中,保险人对此项风险却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如想获得此种风险的保险保障,就需加保“恶意损害险”。
第二,在ICC(A)险中,标明“海盗行为”不属除外责任;而在ICC(B)险中,保险人对此项风险不负保险责任。
(三)ICC(C)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ICC(C)险的承保风险较ICC(A)和ICC(B)都小得多,它仅承保“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ICC(C)险具体承保风险如下:
1.灭失或损害合理归因于下列原因者:火灾、爆炸;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在避难港卸货。
2.灭失或损害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者:共同海损牺牲;抛货。   
ICC(C)险的除外责任与ICC(B)险完全相同,在此不赘述。
为了便于比较和查阅,使人一目了然,现将ICC(A)、ICC(B)和ICC(C)三种险别条款中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列表说明如下: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A、B、C(ICC A、B、C)
责  任  范  围        A        B        C
1.火灾、爆炸        √        ╳        √
2.船舶、驳船的触礁、搁浅、沉没、倾覆        √        √        √
3.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        √        √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        √        √        √
5.在避难港卸货        √        √        √
6.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        √        √        ╳
7.共同海损牺牲        √        √        √
8.抛货        √        √        √
9.浪击落海        √        √        √
10.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        √        √        ╳
11.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        √        √        ╳
12.由于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费用        √        ╳        ╳
13.海盗行为        √        ╳        ╳
14.下列“除外责任”范围以外的一切风险        √        ╳        ╳
除  外  责  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        ╳        ╳
2.自然渗漏,重量或容器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        ╳        ╳
3.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        ╳        ╳
4.保险标的的内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        ╳        ╳
5.直接由于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        ╳        ╳
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        ╳        ╳
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武器或核裂变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        ╳        ╳
8.船舶不适航,船舶、装运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        ╳        ╳        ╳
9.战争险        ╳        ╳        ╳
10.罢工险        ╳        ╳        ╳
        说明:“√”代表承保风险
        “╳”代表免责风险或不承保风险
(四)战争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战争险主要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标的物的损失:
    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2.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或扣押,以及这些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3.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战争险的除外责任与ICC(A)险的“一般除外责任”及“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大致相同。
   (五)罢工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罢工险主要承保保险标的物的下列损失:
1.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任何恐怖主义者或任何人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罢工险除外责任也与ICC(A)险中的“一般除外责任”及“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大致相同。
除上述五种主要险别外,还有一种附加险别,即恶意损害险。
它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破坏行动所致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这种风险仅在ICC(A)险中被列为承保风险的范畴,而在ICC(B)险和ICC(C)险中均列为“除外责任”。因此,如被保险人需要对此风险取得保险保障,在其投保ICC(B)险或ICC(C)险时,就需另行加保“恶意损害险”。
三、协会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也就是保险的有效期。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和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同上述我国海运货物保险与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大体相同,但其规定比我国有关条款的规定更为详细。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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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我国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

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是在海运货物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陆运、空运与邮运同海运可能遭致货物损失的风险种类不同,所以陆、空、邮货运保险与海上货运保险的险别及其承保责任范围也有所不同,现分别简要介绍如下:
一、陆运货物保险
(一)陆运风险与损失
货物在陆运过程中,可能遭受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常见的风险有:车辆碰撞、倾覆和出轨,路基坍塌、桥梁折断和道路损坏,以及火灾和爆炸等意外事故;雷电、洪水、地震、火山爆发、暴风雨以及霜雪冰雹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偷窃、货物残损、短少、渗漏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这些风险会使运输途中的货物造成损失。货主为了转嫁风险损失,就需要办理陆运货物保险。
(二)陆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陆运险 (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 陆运一切险 (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两种。
此外,还有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它也具有基本险性质。
陆运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水渍险相似。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一切险相似。上述责任范围,均适用于铁路和公路运输,并以此为限。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
陆运货物在投保上述基本险之一的基础上可以加保附加险。如投保陆运险,则可酌情加保一般附加险和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如投保陆运一切险,就只能加保战争险,而不能再加保一般附加险。陆运货物在加保战争险的前提下,再加保罢工险,不另收保险费。陆运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是以货物置于运输工具时为限。
二、空运货物保险
(一)空运风险与损失
货物在空运过程中,有可能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而导致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常见的风险有:雷电、火灾、爆炸、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战争破坏以及被保险物由于飞机遇到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等。为了转嫁上述风险,故空运货物一般都需要办理保险,以便当货物遭到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二)空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空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航空运输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和航空运输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这两种基本险都可单独投保,在投保其中之一的基础上,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可以加保战争险等附加险。加保时须另付保险费。在加保战争险前提下,再加保罢工险,则不另收保险费。
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期限,是自货物装上飞机时开始至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飞机时为止。
三、邮包运输保险
(一)邮包运输风险与损失
邮包运输通常须经海、陆、空辗转运送,实际上属于“门到门”运输,在长途运送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各种外来风险的可能性较大。寄件人为了转嫁邮包在运送当中的风险损失,故须办理邮包运输保险,以便在发生损失时能从保险公司得到承保范围内的经济补偿。
(二)邮包运输保险的险别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邮政包裹保险条款》的规定,有邮包险(Parcel Post Risks)和邮包一切险(Parcel Post All Risks)两种基本险,其责任起讫是,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被保险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发出通知书给收件人当日午夜起算为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处所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在投保邮包运输基本险之一的基础上,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可以加保邮包战争险等附加险。加保时,也须另加保险费。在加保战争险的基础上,如加保罢工险,则不另收费。邮包战争险承保责任的起讫,是自被保险邮包经邮政机构收讫后自储存处所开始运送时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政机构送交收件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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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0 14: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节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在货运保险方面的责任,通常都订有保险条款,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投保人、保险公司、保险险别、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的约定等事项。
一、保险投保人的约定
每笔交易的货运保险,究竟由买方抑或卖方投保,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约定的交货条件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由于每笔交易的交货条件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不同,故对投保人的规定也相应有别。例如,按FOB或CFR条件成交时,在买卖合同的保险条款中,一般只订明“保险由买方自理”。如买方要求卖方代办保险,则应在合同保险条款中订明:“由买方委托卖方按发票金额×××%代为投保××险,保险费由买方负担”。按DES或DEQ条件成交时,在合同保险条款中,也可订明“保险由卖方自理”。凡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由于货价中包括保险费,故在合同保险条款中,需要详细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货运保险的有关事项,如约定投保的险别、支付保险费和向买方提供有效的保险凭证等。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在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保险公司的资信情况,与卖方关系不大,但与买方却有重大的利害关系。因此,买方一般要求在合同中限定保险公司和所采用的保险条款,以利日后保险索赔工作的顺利进行。例如,我国按CIF或CIP条件出口时,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通常都订明:“由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并按该公司的保险条款办理。”
三、保险险别的约定
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运输途中的风险本应由买方承担,但一般保险费则约定由卖方负担,因货价中包括保险费,买卖双方约定的险别通常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中的一种。但有时也可根据货物特性和实际情况加保一种或若干种附加险。如约定采用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也应根据货物特性和实际需要约定该条款的具体险别。在双方未约定险别的情况下,按惯例,卖方可按最低的险别予以投保。
在CIF或CIP货价中,一般不包括加保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的费用,因此,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时,其费用应由买方负担。如买卖双方约定,由卖方投保战争险并由其负担保险费时,卖方为了避免承担战争险的费率上涨的风险,他往往要求在合同中规定:“货物出运时,如保险公司增加战争险的费率,则其增加的部分保险费,应由买方负担。”
四、保险金额的约定
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因保险金额关系到卖方的费用负担和买方的切身利益,故买卖双方有必要将保险金额在合同中具体订明。根据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保险金额一般都是按CIF价或CIP价加成计算,即按发票金额再加一定的百分率。此项保险加成率,主要是作为买方的预期利润。按国际贸易惯例,预期利润一般按CIF价的l0%估算,因此,如果买卖合同中未规定保险金额时,习惯上是按CIF价或CIP价的110%投保。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也是按国际保险市场上通常的加成率,即按CIF或CIP发票金额的ll0%计算。由于不同货物、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期得利润不一,因此,在洽商交易时,如买方要求保险加成超过lo%时,卖方也可酌情接受。如买方要求保险加成率过高,则卖方应同有关保险公司商妥后方可接受。
五、保险单的约定
在买卖合同中,如约定由卖方投保,通常还规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保险单,如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买方即可凭卖方提供的保险单向有关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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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0 14: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思考题:
    1.进出口货物为什么要投保运输险?
    2.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公司承保哪些风险、损失和费用?
    3.何谓实际全损?何谓推定全损?请用实例说明。
    4.请用实例说明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
    5.何谓共同海损?它与单独海损有何区别?
    6.在国际保险业务中所使用的“仓至仓”(w/w)条款是什么意思?
    7. 国际货物运输为什么要加保战争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战争险的保险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8.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承保哪几种险?在保险实务中如何具体运用?
    9.采用CIF条件成交时,按国际惯例,保险金额如何确定?并说出其理由。
    10.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进出口货物投保陆运险、航空运输险和邮包险是怎样规定的?
    11.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规定此条款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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