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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四章 贸易术语的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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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8 14:37: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节  各组贸易术语的不同特点

一、E组贸易术语
    按E组的ExW这一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在性质上类似于国内贸易。因为卖方是在本国的内地完成交货,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也都局限于出口国内,卖方不必过问货物出境、入境及运输、保险等事项,由买方自己安排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到约定的交货地点接运货物,所以,在卖方与买方达成的契约中可不涉及运输和保险的问题。而且,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也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如果双方约定卖方要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的义务,则应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指出,人们认为理想的是仍然保留EXW条件下卖方义务最小的传统原则,其目的是适用于那些卖方不愿意承担任何装货义务的情况。
        由于在EXW条件下,买方要承担过重的义务,所以对外成交时,买方不能仅仅考虑价格低廉,还应认真考虑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以及运输环节等问题,要权衡利弊,注意核算经济效益。另外,按这一术语成交,买方要承担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清关手续的义务,所以还应考虑在这方面有无困难。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和进口手续,则不应采用这一术语成交。
二、F组贸易术语
        F组中包括的三种贸易术语FCAFASFOB,它们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适用的运输方式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然而它们也有相同之处,其共同点是按这些术语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货物按规定的时间运到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并按约定的方式完成交货。从交货地点到目的地的运输事项由买方安排,运费由买方负担。买方要指定承运人,订立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通知卖方。可见,按这些术语达成交易,卖方承担的费用在交货地点随着风险的转移而相应地转移给了买方。另外,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采用这三种贸易术语成交时,均由卖方负责货物出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由买方负责货物进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
        由于按F组术语成交时,卖方负责在交货地点提交货物,而由买方安排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接运货物,所以,如何做好船货的衔接工作至关重要。为了避免因货等船或船等货而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卖方和买方之间应加强联系,将备货和派船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遇到问题加强协商,妥善解决。
三、C组贸易术语
        C组贸易术语中的CFRCIF是在装运港交货,风险划分均以船舷为界,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CPTCIP则是在约定地点向承运人交货,风险划分以货交第一承运人为界,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它们同为一组也具有共同之处,那就是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地)交货后,还要负责办理货物从装运港(地)到目的港(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按本组术语成交,货价构成因素中都包括运费,故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称本组术语项下“主要运费已付”。当然,其中的CIFCIP下,卖方还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由于卖方承担的风险仍然是在装运港(地)交货时转移,所以,不应将它们看作是到货合同。
        C组术语下,风险划分和费用划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风险划分在装运港(地),费用划分则是在目的港(地)。就是说,卖方虽然承担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责任,并负担相关费用,但是,他并不承担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货物发生损坏、灭失及延误的风险。
        四、D组贸易术语
        D组包括的五种贸易术语中,除了DAF是在两国边境指定地点交货外,其他四种术语都是在进口国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交货,这就与前面各组术语有了明显的区别。按照D组术语成交的合同称到货合同(Arrival Contract)。到货合同是与装运合同(Shipment Contract)相对而言的,按照FC组术语成交的合同称作装运合同,在装运合同下,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按照惯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至约定地点所需的通常运输费用,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在货物以适当方式交付运输之后发生意外而导致的额外费用,则由买方承担。按D组术语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货物安全及时地运达指定地点,包括边境地点、目的港口以及进口国内地,实际交给买方处置,才算完成交货。卖方要承担货物运至该地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可见,D组术语条件下,卖方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前面各组.特别是按照DDP术语成交时,卖方负责将货物交到进口国内的约定地点,承担在此之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手续以及相关费用。所以,作为卖方在对外成交时,一定要认真考虑该项业务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以及可以来取的防范措施。另外,在打算采用DDP条件对外成交时,卖方还应考虑办理进口手续有无困难,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采用DDP条件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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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16:19:53 | 只看该作者
思考题:

1.简述ExW术语的特点。
2.F组中包括的三种术语有何共同特点?
3.采用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成交时各应注意那些问题?
4.FOB的变形是怎样产生的?常用的变形有哪几种?
5.CFR和CIF的变形是怎样产生的?如果卖方不愿意承担卸货费用可选用哪种变形?
6.与其他组贸易术语相比,C组术语有何显著特点?
7.什么是到达合同?它与装运合同有何区别?
8.在国际贸易中如何确定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性质的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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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16:19:37 | 只看该作者
第三节  与交货有关的其他问题

一、贸易术语与合同性质的关系
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说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则买卖合同的性质也相应可以确定,因此,业务中通常以贸易术语的名称来给买卖合同命名,如对采用FOB术语成交的合同称作FOB合同,对采用CIF术语成交的合同称作CIF合同等。在一般情况下,贸易术语的性质与买卖合同的性质是相吻合的。按E组术语成交,卖方在产地交货,故其签订的合同为产地交货合同。按F组和C组术语成交时,卖方都是在启运国或装船国履行其交货义务,这两种术语都具有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的性质,因此,按这两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其性质都属于装运合同。但是,按D组术语成交时,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即在到达地点履行其交货义务,故按D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其性质属于到达合同的类别。
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但它并不是决定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例如,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CIF术语,但同时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结果,货物在中途遇到海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到达目的港。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引起诉讼。法官审理后认为,按此条件签订的合同,不是装运合同,而是到达合同,因此判定卖方没有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在这一案例中,可以说支付条件是确定合同性质的决定因素。由此可见,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还应看买卖合同中的其他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二、风险的提前转移问题
一般来讲,卖方承担的风险是在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的特定界限,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的。也就是说,卖方交货后,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以及负担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的义务便从卖方转移到买方。通常情况下,买方不承担交货之前所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以及相关的费用。但是,各种贸易术语下都规定了当买方没有按约定受领货物或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例如给予装船时间或交货地点的通知,那么,风险和费用的转移可以提前到交货之前。
风险的提前转移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货物必须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该合同项下的货物。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特定化问题。如果货物尚未特定化,风险就不能提前转移。
三、包装和检验问题
国际贸易中的大多数商品需要一定的包装,然而,包装的用料和方式等却因商品的性质和采用的运输方式的不同有着很大差异。为了切实起到保护商品的作用,避免事后的争端,《2000通则》在每一术语的卖方义务第9条中都规定:卖方必须自负费用提供按照卖方在订立合同前已知的有关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项下的货物通常无须包装)。包装应作适当标记。这一规定只限于在订立合同前卖方已知道有关运输的情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即货物包装必须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是不合理的。
关于货物的检验问题,《2000通则》中也规定,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费用由买方负担,因为这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进行的。但如果是出口国的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那么除在EXW条件下,仍由买方承担检验费用,在其他术语下,则由卖方负担。
四、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术语是确定合同性质、决定交货条件的重要因素,选定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促进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交易的当事人,在选择贸易术语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考虑运输条件
买卖双方采用何种贸易术语,首先应考虑采用何种运输方式运送。在本身有足够运输能力或安排运输无困难,而且经济上又合算的情况下,可争取按由自身安排运输的条件成交(如按FCA、FAS或FOB进口,按CIP、CIF或CFR出口);否则,则应酌情争取按由对方安排运输的条件成交(如按FCA、FAS或FoB出口,按CIP、CIF或CFR进口)。
(二)考虑货源情况
国际贸易中货物品种很多,不同类别的货物具有不同的特点,它们在运输方面各有不同要求,故安排运输的难易不同,运费开支大小也有差异。这是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此外,成交量的大小,也直接涉及安排运输是否有困难和经济上是否合算的问题。当成交量太小,又无班轮通航的情况下,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势必会增加运输成本,故选用贸易术语时也应予以考虑。
(三)考虑运费因素
运费是货价构成因素之一,在选用贸易术语时,应考虑货物经由路线的运费收取情况和运价变动趋势。一般来说,当运价看涨时,为了避免承担运价上涨的风险,可以选用由对方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成交,如按C组术语进口,按F组术语出口。在运价看涨的情况下,如因某种原因不得不采用按由自身安排运输的条件成交,则应将运价上涨的风险考虑到货价中去,以免遭受运价变动的损失。
(四)考虑运输途中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商品一般需要通过长途运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特别是在遇到战争或正常的国际贸易遭到人为障碍与破坏的时期和地区,则运输途中的风险更大。因此,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必须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的风险情况,并结合购销意图来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
(五)考虑办理进出口货物结关手续有无困难
在国际贸易中,关于进出口货物的结关手续,有些国家规定只能由结关所在国的当事人安排或代为办理,有些国家则无此项限制。因此,当某出口国政府规定,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则不宜按EXW条件成交,而应选用FCA条件成交;若进口国当局规定,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进口结关手续,此时则不宜采用DDP,而应选用D组的其他术语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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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16:18:40 | 只看该作者
第二节  常用贸易术语的变形

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贸易术语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FR和CIF术语。按照FOB(Free on Board)的字面意思(船上交货)来、看,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由于该术语历史较悠久,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使用时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在装船作业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各项具体费用,如将货物运至船边的费用、吊装上船的费用、理舱和平舱的费用等,究竟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件杂货一般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打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一方承担;而大宗货物通常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卸费用应由谁负担。如按FOB术语成交,买方派船接货,买卖双方易在装货费由谁负担问题上产生争议。如按CFR或CIF术语成交,卖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往约定的目的港,支付正常的运费。至于货到目的港后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也往往引起争议。为了明确责任,在实际业务中,通常都是在常用贸易术语之后加列装货费或卸货费由何方负担的附加条件,即以贸易术语的变形来解决这一问题。
一、FOB的变形
FOB的变形是为了解决装船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而产生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二)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三)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四)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来表示。
二、CFR的变形
为解决大宗货物的租船运输中的卸货费用负担问题,产生了CFR的变形。业务中常见的变形有以下几种:
(一)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做法办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二)CFR Landed(CFR卸至码头)
这一变形是指由卖方承担卸货费,包括可能涉及的驳船费在内。
(三)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接)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一直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船舶不能靠岸时,驳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四)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接)
按此条件成交,船到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由舱底卸至码头的费用。
三、CIF的变形
CIF的变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
(二)CIF Landed(CIF卸至码头)
这一变形是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至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三)CIF Ex Tackle(CIF吊钩下交接)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至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四)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接)
按此条件成交,货物运达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担负。
综上所述,贸易术语的变形是为了解决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而产生的,至于这些变形会不会影响到风险划分的问题,传统的说法是,贸易术语的变形只是用以解决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一些当事人理解和掌握上的偏差,往往为此引起争执,所以,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指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有必要明确规定,贸易术语的变形是仅仅限于费用的划分,还是包括了风险在内,应该说,这是一种较为稳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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