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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2000通则》中的E组、F组和C组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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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8 12:08: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节  E组贸易术语

E组只包括一种贸易术语,即EXW,英文全文是Ex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EXW贸易术语代表了在商品的产地或所在地交货条件。按这一术语成交时,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相约定的交货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准备好,由买方自己安排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接收货物,并且自己承担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到目的地。由此可见,采用EXW条件成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费用都是最小的。在交单方面,卖方只须提供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如合同有要求,才须提供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证件。至于货物出境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卖方无义务提供。但在买方的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协助买方取得上述证件。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EXW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一、买卖双方的义务
    按照EXW术语成交,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可归纳如下:
    (一)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
    (2)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二)买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应注意的问题
    EXW不是国际贸易中的常用术语,但由于按这一术语成交时价格最低,因而对于买方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在业务中选用这一术语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关于货物的交接问题
    买卖双方在订约时,一般要对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作出规定。为了做好货物的交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还应就货物将在什么具体时间和地点交给买方支配的问题,向买方发出通知。如果双方约定,买方有权确定在一个规定的时间和/或地点受领货物时,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以免延误交货或引起其他差错。如果买方没有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货物,或者在他有权确定受领货物的时间、地点时,没有能够及时给予适当通知,那么,只要货物已被特定化为合同项下的货物,买方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
    (二)关于货物的包装和装运问题
    作为买方,在签约时应根据运输的情况,提出对货物包装的具体要求,并就包装费用负担问题作出规定,以避免事后引起争议。关于货物的装运问题,按《通则》的解释,由买方自备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接运货物,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责任及费用,但如果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则应在签约时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三)关于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
前已述及,在工厂交货条件下,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责任在买方,尽管有时可要求卖方代办,但货物被禁止出口的风险还是由买方承担的。因此,在成交之前,买方应了解出口国政府的有关规定,例如是否允许在该国无常驻机构的当事人在该国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当买方无法做到直接或间接办理货物的出境手续时,则不应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成交。在这种情况下,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最好采用FCA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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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8 12:10:14 | 只看该作者
第二节  F组贸易术语

本组包括三种贸易术语:FCA、FAS和FOB。
一、FCA术语
(一)FCA术语的含义
FCA的全文是FreeCarrier(…name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 (……指定地点)。
采用这一交货条件时,买方要自费订立从指定地点启运的运输契约,并及时通知卖方。如果买方有要求,或者根据商业习惯,买方又没有及时提出相反意见,卖方也可代替买方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契约,但费用和风险要由买方承担。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如运输代理人,并办理了出口手续后,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
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公路、铁路、江河、海洋、航空运输以及多式联运。无论采用哪种运输方式,卖方承担的风险均于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转移之后,与运输、保险相关的责任和费用也相应转移。
在FCA术语条件下,卖方除须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外,还须提交约定的交货凭证及有关单据。
采用FCA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可简单归纳为: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自费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
2.买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二)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承运人相交货地点
在FCA条件下,通常是由买方安排承运人,与其订立运输合同,并将承运人的情况通知卖方。该承运人可以是拥有运输工具的实际承运人,也可以是运输代理人或其他人。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交货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问题。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即可;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方,卖方就要将货物运交给承运人,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负责卸货。如果在约定地点没有明确具体的交货点,或者有几个交货点可供选择,卖方可以从中选择为完成交货义务最适宜的交货点。
2.FCA条件下风险转移的问题
在采用FCA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这在海洋运输以及陆运、空运等其他运输方式下,均是如此。但由于FCA与F组其他术语一样,通常情况下是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卖方,卖方才能如约完成交货义务,并实现风险的转移。而如果买方未能及时给予卖方上述通知,或者他所指定的承运人在约定的时间未能接受货物,其后的风险是否仍由卖方承担呢?《通则》的解释是,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货物已被划归本合同项下为前提条件。可见,对于FCA条件下,风险转移的界限问题也不能简单片面地理解为一概于交承运人处置货物时转移。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确是在货交承运人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使卖方无法按时完成交货义务,只要货物已被特定化,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前移。
3.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FCA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卖方交货的地点也因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同而异。有时,卖方须在出口国的内陆,如车站、机场或内河港口,办理交货。不论在何处交货,根据《通则》的解释,卖方都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这一规定对一些在出口国的内地口岸就地交货和交单结汇的做法是十分适宜的。
按照FCA术语成交,一般是由买方自行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代替买方指定承运人并订立运输合同。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果拒绝,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行安排。
在FCA条件下,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一般也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进行划分,即卖方负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有关费用,买方负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各项费用。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一些本属自己义务范围内的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由于买方的过失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均应由买方负担。
二、FAS术语
(一)FAS术语的含义
FAS的全文是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AS术语通常称作装运港船边交货。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按这一术语成交,卖方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所指派的船只的船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如果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靠岸,卖方则要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仍在船边交货。装船的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在按这一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要提供商业发票或电子信息,并自负费用和风险,提供通常的证明其完成交货义务的单据,如码头收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情况下,卖方可协助买方取得进口所要求的或通关过境所需的任何证件,或有相同作用的电子信息。
采用FAS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所派船只的旁边,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负费用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使用FAS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对FAS的不同解释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FAS术语只适合于包括海运在内的水上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只能是装运港。但是,按照《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解释,FAS是Free Along Side的缩写,即指交到运输工具的旁边。因此,在同北美国家的交易中使用FAS术语时,应在FAS后面加上Vessel字样,以明确表示“船边交货”。对此,应予以注意。
2.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
按照《90通则》的规定,在FAS条件下,卖方本身并无义务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和提供出口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只有当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前提下,卖方才可协助办理。但《2000通则》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修改。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采用FAS术语成交时,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改由卖方承担。这是考虑到原先的规定在实际操作时,给买方带来诸多困难或不便。
3.要注意船货衔接问题
因为在FAS条件下,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合同要由买方负责订立,买方要及时将船名和要求装货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按时做好备货出运工作。卖方也应将货物交至船边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利于买方办理装船事项。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未按时到港接受货物,或者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或者买方未能及时发出派船通知,只要货物已被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均由买方承担。
三、FOB术语
(一)FOB术语的含义
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此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在这一点上,它与FAS是相同的。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当事各方无意以船舷为界交货,则应采用FCA贸易术语。
采用FOB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二)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
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是FOB、CFR和CIF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是历史上形成的一项行之有效的规则,由于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和接受,故沿用至今。严格地讲,船舷为界只是说明风险划分的界限,它并不表示买卖双方的责任和费用划分的界限。这是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过程,在卖方承担装船责任的情况下,他必须完成这一全过程。关于费用划分问题,《2000通则》中有关FOB的卖方义务第6条中规定:“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为止。”这实际上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承担装船的主要费用,而不包括货物装上船后的理舱费和平舱费。但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出于不同的考虑,对于装船费用负担问题做出各种不同的规定。
2.关于船货衔接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即租船定舱,所以,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和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Dead Freight)、滞期费(De—murrage)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上述费用则由卖方承担。有时双方按FOB价格成交,而后来买方又委托卖方办理租船定舱,卖方也可酌情接受。但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就是说运费和手续费由买方支付,而且如果卖方租不到船,他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权撤销合同或索赔。总之,按FOB术语成交,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签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也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3.个别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
以上有关FOB的解释都是按照国际商会的《2000通则》作出的,然而,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惯例对FOB的解释并不完全统一。它们之间的差异在有关交货的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上都可体现出来。如在北美国家采用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将FOB概括为六种,其中前三种是在出口国内陆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四种是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五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第六种是在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上述第四种和第五种在使用时应加以注意。因为这两种术语在交货地点上有可能相同,如都是在旧金山交货,如果买方要求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则应在FOB和港名之间加上“Vessel”字样,变成“FoB VesselSan Fran—cisc。”,否则,卖方有可能按第四种情况在旧金山市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即使都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规定也不完全一样。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买卖双方划分风险的界限不是在船舷,而是在船上。买方责任之三规定:“承担货物一切灭失及/或损坏责任,直至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已将货物装载于轮船上为止。”
另外,关于办理出口手续问题上也存在分歧。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FOB条件下,卖方义务之(3)是“自负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但是,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鉴于上述情况,在我国同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从事的进出口业务中,采用FOB成交时,应对有关问题在合同中具体订明,以免因解释上的分歧而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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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C组贸易术语

本组包括四种贸易术语,即CFR、CIF、CPT和CIP。
一、CFR术语
(一)CFR术语的含义
CFR的全文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成本加运费,又称运费在内价,以前业务上用C&F表示,《1990年通则》改为CFR,鉴于实际业务中仍有人使用C&F,《2000通则》再次强调要采用CFR表示。CFR术语也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CFR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采用这种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除此之外,卖方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以上与FOB条件下卖方承担的义务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CFR条件下,与船方订立运输契约的责任和费用改由卖方承担。卖方要负责租船定舱,支付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包括装船费用以及定期班轮公司可能在订约时收取的卸货费用。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货运保险,仍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费由买方负担。
卖方需要提交的单据主要有商业发票和通常的运输单据,必要时须提供证明其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证件。运输单据包括可转让的提单以及不可转让的其他运单。采用CFR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卖方的装运义务
采用CFR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要承担将货物由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义务。为了保证能按时完成在装运港交货的义务,卖方应根据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合理地规定装运期。当装运期一经确定,卖方就应及时租船订舱和备货,并按规定的期限发运货物。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延迟装运或者提前装运都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并要承担违约的责任。买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2.装船通知的重要作用
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因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以及有些国家的法律,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9年修订)中规定:“如果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卖方负担。”这就是说,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尽管在FOB和CIF条件下,卖方装船后也应向买方发出通知,但CFR条件下的装船通知,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二、CIF术语
(一)CIF术语的含义
CIF的全文是Cost l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CIF、CFR和FOB同为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也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它们均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还要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在业务上,有人误称CIF为“到岸价”。这容易引起误解而导致工作中不应有的损失。其实,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仍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卖方承担的风险,也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仍由买方承担;货物装船后产生的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也要由买方承担。CIF条件下的卖方,只要提交了约定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并不保证把货物按时送到对方港口。
采用CIF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保险险别问题
CIF术语中的“I”表示Insurance,即保险。从价格构成来讲,这是指保险费,就是说货价中包括了保险费;从卖方的责任讲,他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办理保险须明确险别,不同险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收取的保险费率也不同。按CIF术语成交,一般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那就要根据有关惯例来处理。涉及CIF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国际商会的《通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华沙一牛津规则》。按照《2000通则》对CIF的解释,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对于保险险别,双方应共同明确是投保水渍险或平安险以及其他属于特定行业应保的其他险别,或是买方需要获得单独保障的险别”。关于战争险,是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由卖方代为投保,或经卖方同意,由买方自行投保。根据《华沙一牛津规则》的规定,卖方应“按照特定行业惯例或在规定航线上应投保的一切风险”办理投保手续。一般情况下,卖方不负责投保战争险,除非合同中有投保战争险的规定,或者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时,卖方才可加保战争险。
2.租船订舱问题
采用CIF术语成交,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是租船订舱,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事宜。关于运输问题,各个惯例的规定也不尽相同。《2000通则》的解释是,卖方“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按惯常路线用通常类型可供装载该合同货物的海上航行船只(或适当的内河运输船只)装运至指定目的港”。《l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卖方“负责安排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事宜,并支付其费用”。《华沙一牛津规则》中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较为详细,在其第8条中规定:“(1)在买卖合同规定由特定船只装运,或者一般地应由卖方租赁全部或部分船只,并承担将货物装船的情况下,非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随意改用其他船只代替。买方也不应不合理地拒绝同意。(2)如果买卖合同规定用蒸汽船装运(未指定船名),卖方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用蒸汽船或内燃机船运给买方。(3)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运输船只的种类,或者合同内使用‘船只’这样的笼统名词,除依照特定行业惯例外,卖方有权使用通常在此路线上装运类似货物的船只来装运。”
以上规定有详有略,其基本点是相同的,即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卖方只是负责按通常条件和惯驶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运往目的港。因此,对于在业务中有时买方提出的关于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船级以及指定装载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项要求,卖方均有权拒绝接受。但卖方也可放弃这一权利,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融。就是说,对于买方提出的上述要求,如果卖方能办到又不会增加额外开支,也可以接受。一旦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就必须严格照办。
    3.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01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可见,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绝付款。
    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三、CPT术语
(一)CPT术语的含义
    CPT的全文是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CPT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采用CPT条件成交时,卖方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运往目的地指定地点的运输契约,并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约定地点的承运人(多式联运情况下交给第一承运人)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交货后,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承担的风险,在承运人控制货物后转移给买方。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受领货物,支付货款,并且负责除运费以外的货物自交货地点直到运达指定目的地为止的各项费用,以及在目的地的卸货费和进口税捐。
在CPT条件下,卖方交货的地点,可以是在出口国的内陆,也可以在其他地方,如边境地区的港口或车站等。不论在何处交货,卖方都要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手续。可见,CPT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方面与FCA相同,但在CPT条件下,从交货地点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责任与费用转由卖方承担。
采用CPT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供在约定目的地提货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于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使用CP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
    按照CPT术语成交,虽然卖方要负责订立从启运地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契约,并支付运费,但是卖方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延伸至目的地。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货物自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而不是卖方承担,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时即转移给买方。
2.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采用CPT术语时,买卖双方要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期和目的地,以便于卖方选定承运人,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往指定的目的地。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应向买方发出货已交付的通知,以便于买方在目的地受领货物。如果双方未能确定目的地买方受领货物的具体地点,卖方可以在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地点。
按CPT术语成交,卖方只是承担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正常运费。正常运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货物的装卸费可以包括在运费中,统一由卖方负担,也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另行规定。
3.CPT与CFR的异同点
CPT与CFR同属于C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自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其费用。另外,按这两种术语订立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需保证按时交货,而无须保证按时到货。
CPT与CFR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也不相同。CFR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因运输方式的不同而由双方约定,风险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除此之外,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需提交的单据等方面也有区别。
四、CIP术语
(一)CIP术语的含义
CIP的全文为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要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并支付将货物运达指定目的地的运费。此外,卖方还要投保货物运输险,支付保险费。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的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交货后要及时通知买方,风险也于交货时转移给买方。买方要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受领货物,支付货款,并且负担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货物自交货地点直到运达指定目的地为止的各项费用,以及在目的地的卸货费和进口税捐。在CIP条件下,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的界限都与CPT相同,差别在于采用CIP时,卖方增加了保险的责任和费用。所以,卖方提交的单据中增加了保险单据。
采用CIP术语时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4)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
(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6)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约定目的地提货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理解风险和保险问题
按CIP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货地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仍属于代办性质。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险别投保,而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
2.应合理确定价格
与FCA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他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承担有关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些都应反映在货价之中。所以,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从买方来讲,也要对卖方的报价进行认真分析,做好比价工作,以免接受不合理的报价。
3.应了解CIP与CIF的区别
CIP与CIF有相似之处,它们的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而且,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但CIP和CIF术语又有明显的区别,这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方面都表现出来。产生这些差别的主要原因是,二者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CIF适用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并且负责办理水上运输险,支付保险费。而CIP术语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要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卖方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全程运输,而不仅仅是水上运输。卖方办理的保险,也不仅是水上运输险,而且包括各种运输险。
本章中介绍的E、F、C组贸易术语均属于在出口国交货的术语。其中E组的EXW术语代表了在商品的产地和所在地交货的条件,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最小。按F组和C组术语成交的合同称作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下,卖方须保证按时完成装运但无须保证按时到货。采用F组术语成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在交货地点同时转移给买方。而按C组术语成交时,风险在交货时转移,而费用则在目的港或目的地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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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8 12:11:18 | 只看该作者
思考题:

1.简述EXW术语的合义及卖方完成交货的条件。
2.《2000通则》对FCA条件下卖方交货的地点、风险划分的界限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3.FAS术语与FCA术语有何共同点和区别?
4.如何理解按FOB术语成交时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的问题?
5.CFR与FOB术语的异同点是什么?
6.按照CFR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各应承担哪些基本义务?
7.将CIF术语称作到岸价有何不妥?理由是什么?
8.请指出CPT、CIP和FCA三种术语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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