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表示品质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故表示品质的方法也不相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中惯常用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包括以实物表示和凭说明约定两类。现分别介绍和说明如下: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
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通常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Actua1Quality)和凭样品(Sample)两种表示方法。前者为看货买卖;后者为凭样品买卖。
1.看货买卖
若买卖双方根据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通常是先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卖方即应按验看过的商品交付货物。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远隔两地,交易洽谈多靠函电方式进行。买方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有诸多不便,即使卖方有现货在手,买方也有代理人代为验看货物,也无法逐件查验,所以来用看货成交的有限。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凭样品买卖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下列几种:
(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在此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Bulk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
(2)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也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在这种场合,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的。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此外,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和增进彼此对对方商品的了解,往往采用互相寄送样品的做法。这种以介绍商品为目的而寄出的样品,最好标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在寄送“参考样品”的情况下,如买卖合同中未订明交货品质以该项样品为准,而是约定了其他方法来表示品质,这就不是凭样品买卖,这种样品对交易双方均无约束力。
采用凭样品买卖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在凭样成交条件下,买方应有合理的机会对卖方交付的货物与样品进行比较,卖方所交货物,不应存在在合理检查时不易发现的有导致不合商销的理疵。买方对与样品不符的货物,可以拒收或提出赔偿要求。因此,卖方应在对交货品质有把握时采用此法,而且应严格按样品标准交货。
(2)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凭样品买卖,容易在履约过程中产生品质方面的争议,所以不能滥用此种表示方法。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质量时,就不宜采用此法。如在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等方面特征的商品以及其它难以用科学的指标表示质量的商品,则采用凭样品买卖。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单纯凭样品成交的情况不多,在不少场合,只是以样品来表示商品的某个或某几个方面的质量指标。例如,在纺织品和服装交易中,为了表示商品的色泽质量,则采用“色样”(Colour Sample);为了表示商品的造型,则采用“款式样”(Pattern Sample);而对商品其他方面的质量,则采用其他方法来表示。
(3)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当卖方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或对于一些不完全适合于凭样成交的货物,可在买卖合同中特别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t othe sample)或“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is nearly same as the sample)。为了预防因交货品质与样品略有差异而导致买方拒收货物,也可在买卖合同中订明:“若交货品质稍次于样品,买方仍须收领货物,但价格应由双方协商相应减低。”当然,此项条款只限于品质稍有不符的场合,若交货品质与样品差距较大时,买方仍有权拒收货物。
(二)以说明表示商品质量
凡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的质量者,均属凭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的范畴。属于这个范畴的表示方法,具体包括下列几种:
1.凭规格买卖
商品规格(Specification of Goods)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质量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洽谈交易时,对于适于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的商品,应提供具体规格来说明商品的基本品质状况,并在合同中订明。凭规格买卖时,说明商品品质的指标因商品不同而异,即使是同一商品,因用途不同,对规格的要求也会有差异。例如,买卖大豆时,如作榨油用,就要求在合同中列明含油量指标;而作食用者,则不一定列明含油量,但蛋白质的含量,就成为应当列明的重要指标。
用规格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具有简单易行、明确具体,且可根据每批成交货物的具体品质状况灵活调整的特点,故这种方法在国际贸易中被广为运用。
2.凭等级买卖
商品的等级(Grade of Goods)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如我国出口的钨砂,主要根据其三氧化钨和锡含量的不同,可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三种。而每一级又规定有下列相对固定的规格:
三氧化钨 锡 砷 硫
最低 最高 最高 最高
特级 70% 0.2% 0.2% 0.8%
一级 65% 0.2% 0.2% 0.8%
二级 65% 1.5% 0.2% 0.8%
凭等级买卖时,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当然,如果交易双方都熟悉每个级别的具体规格,则也可以只列明等级,而毋需规定其具体规格。
商品的等级,通常是由制造商或出口商根据其长期生产和了解该商品的经验,在掌握其品质规格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有助于满足各种不同的需要,也有利于根据不同需要来安排生产和加工整理。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对简化手续、促进成交和体现按质论价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应当说明,由个别厂商制定的等级本身并无约束力,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予以调整或改变,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3.凭标准买卖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也有的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商品习惯于凭标准买卖,人们往往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例如,美国出售小麦时,通常使用美国农业部制定的小麦标准。
国际贸易中采用的各种标准,有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凡品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商品,不许进口或出口。但也有些标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仅供交易双方参考使用,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可另行商定对品质的具体要求。在我国实际业务中,凡我国已规定有标准的商品,为了便于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但为了把生意做活,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外规定的品质标准。尤其是对国际上已被广泛采用的标准,一般可按该标准进行交易。由于各国制定的标准经常进行修改和变动,加之,一种商品的标准还可能有不同年份的版本,版本不同,其品质标准也往往有差异。因此,在采用国外标准时,应载明所采用标准的年份和版本,以免引起争议。例如,在凭药典确定品质时,应明确规定以哪国的药典为依据,并同时注明该药典的出版年份。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所谓“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其具体解释和确定办法是:
(1)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采用这种解释时,一般是由生产国在农产品收获后,经过对产品进行广泛油样,从中制定出该年度的“良好平均品质”的标准和样品,并予以公布,作为该年度“FAQ”的标准。
(2)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它一般是从各批出运的货物中抽样,然后综合起来,取其中者作为良好平均品质的标准。它可由买卖双方联合抽样,或共同委托检验人员抽样,送交指定的机构(可以是进口地的专业公会)检验决定。
在我国出口的农副产品中,也有用“FAQ”来说明品质的。但是,我们所说的“FAQ”一般是指大路货,是和“精选货”(Selected)相对而言的,而且在合同中除了标明大路货之外,还订有具体规格。例如:“木薯片1998年产,大路货,水份最高16%。”在交货时,
则以合同规定的具体规格作为依据。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因其结构复杂,对材料和设计的要求非常严格,用以说明其性能的数据较多,很难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表明其品质的全貌,而且有些产品,即使其名称相同,但由于所使用的材料、设计和制造技术的某些差别,也可能导致功能上的差异。因此,对这类商品的品质,通常是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其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此方式进行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有不少厂商为了推销目的,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顾客分送整本的商品目录或单张的产品介绍,用图片和文字介绍其定型产品的外形、构造、性能、用途、包装,有时还附有价格,供顾客选购。凡按这种商品目录订货的交易,又称凭商品目录买卖。目前,有关定型的机电产品买卖,有不少是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的。如果买主对商品目录所提供的产品的性能或其规格方面有另外的要求,也可以在上述基础上辅以详细说明,经卖方确认后达成交易。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时,要求所交的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各项指标。但是,由于这类产品的技术要求比较高,品质与说明书和图样相符合的产品有时在使用时并不一定能达到设计的要求,所以在合同中除列入说明书的具体内容外,一般需要订立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例如规定:“卖方须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其商品的质量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指标,如在保证期内发现品质低于规定,或部件的工艺质量不良,或因材料内部隐患而产生缺陷,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卖方有义务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商品或材料,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各项费用。”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商标(Trade Mark)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说明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品牌(Brand Name)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一个品牌可用于一种产品,也可用于一个企业的所有产品。前者是指每一个产品都使用一个品牌,以代表其具有不同的品质,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出产的汽车,各有其不同的品牌;后者是指一个厂‘商所出产的各种商品,都使用同一品牌,以表示都达到该厂商的规定的标准品质,如美国奇异电器公司即以奇异(GE)命名其所有的商品
当前,国际市场上行销的许许多多商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加工食品、耐用消费品等等都标有一定的商标或品牌。各种不同商标的商品都具有不同的特色。一些在国际上久负盛誉的名牌产品,都因其品质优良稳定,具有一定的特色且能显示消费者的社会地位,故其售价远远高出其他同类产品。这种现象特别是在消费水平较高、对品质要求严格的所谓“精致市场”(Sophisticated Market)表现得尤其突出。而一些名牌产品的制造者为了维护其商标的信誉,对其产品都规定了严格的品质控制,以保证其产品品质达到—定的标准。因此,商标或品牌本身实际上是一种品质象征。人们在交易中就可以只凭商标或品牌进行买卖,毋需对品质提出详细要求。但是,如果一种品牌的商品同时有许多种不同型号或规格,为了明确起见,就必须在规定品牌的同时,明确规定型号或规格。
凭商标或品牌的买卖,一般只适用于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在进行这类交易时,必须确实把好质量关,保证产品的传统特色,把维护名牌产品的信誉放在首要地位。
此外,应当指出,如我国接受国外客户订货并按规定刷印其提供的品牌时,应注意该项品牌是否合法,以免运往国外触犯进口国家的商标法而引起纠纷。
6.凭产地名称买卖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对于这类产品,一般也可用产地名称(Name of Origin)来表示其品质,如“四川榨菜”等。上述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一般是单独使用,但有时也可酌情将其混合使用。
四、品质条款的规定 在品质条款中,一般要写明商品的名称和具体品质。但由于品种不同,表示品质的方法不一,故品质条款的内容及其繁简,应视商品特性而定。规定品质条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州顺利履行,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作出某些变通规定。常见的有下列一些变通规定办法: 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 在凭样品买卖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容易在交货品质与样品是否一致的问题上产生争议。为了避免争议和便于履行合同,卖方可要求在品质条款中加订“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Quality to be con3idered and being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之类的条文。 2,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 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在工业制成品生产过程中,产品的质量指标出现一定的误差有时是难以避免的, 如手表每天出现误差若干秒,应算行走正常。这种公认的误差,即使合同没有规定,只要卖方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也不能视作违约。但为了明确起见,还是应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订明一定幅度的公差,例如,尺码或重量允许有“士3—5%的合理公差”。凡在品质公差范围内的货物,买方不得拒收或要求调整价格。 此外,对于某些难以用数字或科学方法表示的,则采取“合理差异”这种笼统的规定。例如:“质地、颜色允许合理差异”。由于对 “合理差异”未作具体规定,容易导致争议,故使用时应慎重。凡能用数字或科学方法表示的,则不宜采用此种规定。 3.品质机动幅度 某些初级产品(如农副产品等)的质量不甚稳定,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在规定其品质指标的同时,可另订—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即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关于品质机动幅度,有下列几种订法: (1)规定一定的范围。对品质指标的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例如,漂布,幅阔35/36时,卖方交付漂布,只要在此范围内,均算合格。 (2)规定一定的极限。对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极限,即最大、最高、最多为多少,最小、最低、最少为多少。例如,釉米的碎粒最高为35%,水份最高为15%,杂质最高为1%;薄荷油中薄荷脑含量最少50%。卖方交货只要没有超出上述极限,买方就无权拒收。 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些货物,也可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所谓品质增减价条款。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品质增减价条款有下列几种订法: (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例如,在我国大豆出口合同中规定:“水份每增减1% (士1%),则合同价格减增1%(干1%);不完善粒每增减1%(土1%),则合同价格减增o.5%(干o.5%);含油量每增减1%(土1%),则合同价格增减1.5%(土1.5%)。如增减幅度不到1%者,可按比例计算。” (2)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在品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加价格。为了更有效地约束卖方按规定的品质交货,还可规定不同的扣价办法。例如,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1%,扣价1%;低于合同规定1%以上者,则加大扣价比例。 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一般应选用对价格有重要影响而又允许有一定机动幅度的主要质量指标,对于次要的质量指标或不允许有机动幅度的重要指标,则不能适用。 此外,有些合同还就交货品质低于约定品质时如何处理,也作了规定。如:“卖方交货品质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不得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但可向卖方提出索赔。”不过,这种规定,买方—般不会轻易接受。 (二)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品质条款的内容,必然涉及表示品质的方法。究竟采用何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一般来说,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等,则适于凭样品买卖;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于凭商标或品牌买卖;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上述这些表示品质的方法,不能随意滥用,而应当合理选择。此外,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如同时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则要求交货品质,既要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约定的规格,要做到两全其美,有时难以办到,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由此可见,在洽商交易和规定品质条款时,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是很重要的。 (三)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为了便于合同的履行和维护自身的利益,在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1.要从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偏高或偏低 在确定出口商品的品质条件时,既要考虑国外市场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国内生产部门供货的可能性。凡外商对品质要求过高,而我们又实际做不到的条件,诸如猎取的沙鸡要求“彻底放血”,皮鞋要求彻底消灭皱纹,豆类要求消灭死虫和活虫等等,不应接受。对于品质条件符合国外市场需要的商品,合同中的品质规格不应低于实际商品,以免影响成交价格和出口商品信誉。但也不应为了追求高价,而盲目提高品质,以致浪费原材料,给生产部门带来困难,甚至影响交货,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在确定进口商品的品质条件时,应从我国实际需要出发。质量过高,影响价格,也未必符合需要;质量偏低,或漏订一些主要质量指标,将影响使用,招致不应有的损失。 总之,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实事求是地确定品质条件,防止出现偏高或偏低现象。 2.要合理地规定影响品质的各项重要指标 在品质条款中,应有选择地规定各项质量指标。凡影响品质的重要指标,不能出现遗漏,而且应将其订好。对于次要指标,可以少汀。对于一些与品质无关紧要的条件,不宜订入,以免条款过于繁琐。 3.要注意各质量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 各项质量指标是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来说明品质的,各项指标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在确定品质条件时,要通盘考虑,注意它们之间的一致性,以免由于某一质量指标规定不科学和不合理而影响其他质量指标,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例如,在养麦品质条件中规定:“水分不超过l 7%,不完善粒不超过6%,杂质不超过3%,矿物质不超过o.15%。”显然,此项规定不合理,因为,对矿物质的要求过高,这与其他指标不相称。为了使矿物质符合约定的指标,需反复加工,其结果,必然会大大减少杂质和不完善粒的含量,从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4.品质条件应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检验和明确责任,规定品质条件时,应力求明确、具体,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之类的笼统含糊字眼,以免在交货品质问题上引起争议。但是,也不宜把品质条件订得过死,给履行交货义务带来困难。一般地说,对一些矿产品、农副产品和轻工业品的品质规格的规定,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利合同的履行。 |